法律窗口:政府是否能资助宗教教育?Can Government Fund Religious Education?

两百多年前,欧洲大陆的移民,特别是英国的清教徒,为了躲避本国的宗教迫害来到美洲大陆,他们在创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象英国圣公会那样的国教,特别把保障宗教自由和不准确立国教的规定写入美国宪法。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一项条款规定,国会不能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这一条款时,一方面强调人们有从事各种宗教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小心翼翼地不为任何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提供特殊的优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常会收到要求解决这类纠纷的诉求,其中一类纠纷涉及政府能否为宗教教育提供资助的问题。

*教育凭证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看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审理的一起相关的案子。这个案子说的是,俄亥俄州政府在这个州的克利夫兰市推行了一个叫作“试点项目奖学金”的计划,这个计划通过教育凭证制度,根据家庭的经济需要,以教育券的方式为学生提供资助,以便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无论是有宗教背景的学校,还是没有宗教背景的学校,都可以参加这个计划。1999年到2000年学年中,在参加这个计划的学校当中,有百分之八十二的私立学校有宗教背景,在参加计划的学生当中,有百分之九十六的学生注册就读于有宗教背景的学校,百分之六十的学生家庭收入在贫困线以下。

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凭证制度呢?美国政教分离联合会的执行主任巴利·林恩解释说:“教育凭证制度说的是给收入低的家长一张教育券,券上的面值为两千美元,他们可以持这张教育券,为孩子选择他们想去的学校。然后,学校再把教育券上交州政府财政部,以换取学生的一部分学费。一般来说,教育券不够上一年私立学校的学费。”

支持教育凭证制度的人士提出,这个制度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的保护,因为它在为孩子的教育提供公共资助方面,给予宗教信仰虔诚程度不一样的家长同样的权利,同时也让他们有更多的教育选择。但是,反对教育凭证制度的人士指出,教育凭证制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能确立国教条款,因为政府的财政援助可能会用于宗教性质的活动。

*泽尔曼起诉西蒙·哈里斯案*

俄亥俄州一些纳税人以“试点项目奖学金”计划违反宪法不能确立国教条款为由提出诉讼,这个案子被称为泽尔曼起诉西蒙·哈里斯案。泽尔曼是俄亥俄州的教育部长,代表支持教育凭证制度的一方。西蒙·哈里斯是反对教育凭证制度的家长教师协会的代表。这个案子从初审到最后定案,在俄亥俄州经过了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之后又经过联邦地区法院、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对于是不是应该肯定教育凭证制度,法庭的判决莫衷一是,直到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才最终确立了教育凭证制度的宪法性。

“全国教育协会”的法律总顾问罗伯特·查宁是反对教育凭证制度一方人士的律师。他说:“我们的论点是,教育凭证制度提供了一个窗口,使俄亥俄州财政部的税款用于支付希望接受宗教教育学生的学费以及私立学校的宗教敬拜和祷告活动。我们提出,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准确立国教条款。”

俄亥俄州律师戴维·杨在这个案子中代表了私立学校以及支持教育凭证制度的家长。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面对的根本问题是,俄亥俄州的‘试点项目奖学金计划’究竟是为宗教提供援助的计划,还是不计宗教信仰、向广大民众提供援助的计划。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如果在宗教问题上是中立的,而且是向广大民众提供的,这些民众又根据自己的选择,把政府提供的援助转向某个有宗教背景的学校,由这个学校提供州希望提供的服务,那么这种援助计划就不应该受到禁止。”

*教育凭证制度得到维护*

2002年6月27号,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判决说,这个计划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能确立国教条款。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代表法庭的陈述书中指出,俄亥俄的“试点项目奖学金”计划在宗教问题上是完全中立的,它根据家庭的经济需要,在一个特定的学区,广泛地向人们提供教育券这个福利,允许个人在众多的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有宗教背景和无宗教背景的学校中进行选择,所以,这个计划真正代表了个人选择。

*华盛顿州的奖学金计划*

接下来,再为您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裁决的一起案子,这起案子称为骆家辉起诉戴维案。案子的起因是,华盛顿州为家境贫寒但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叫做“希望奖学金”的计划,这个奖学金用于补贴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但条件是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就读本州大学,至少是半日制学生,而且不能主修神学。一个名叫约书亚·戴维的高中毕业生符合得到这个奖学金的资格,他到当地一个称为“西北学院”的基督教大学注册时,告诉学校财政援助办公室的负责人,他想主修教牧神学,因为他将来打算成为一名神职人员。财政援助办公室的负责人回答说,根据华盛顿州的规定,“希望奖学金”不能授予主修神学专业的学生。

那么,为什么华盛顿州把主修神学的学生排除在这个奖学金之外呢?华盛顿州华裔州长骆家辉说,这个政策是基于华盛顿州的宪法。华盛顿州宪法规定,不能把任何公共基金或财产用于任何宗教敬拜、宗教活动和教导或者支持任何宗教组织。骆家辉州长具体解释说:“华盛顿州的宪法规定不能使用州的资金促进宗教或者帮助建立教会,它的意思是说,州的财政援助和奖学金,无论是‘希望奖学金’也好,还是其它类别的奖学金也好,都不能用于主修神学并希望将来成为神职人员的学生。” 骆家辉提醒人们,虽然学生们不能用获得的奖学金主修神学,以便将来成为神职人员,但他们还是可以用州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就读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甚至教会学校,选修包括宗教在内的任何课程。但是,戴维认为,因为他打算主修神学,就剥夺他得到奖学金的资格,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因此到法庭上起诉了华盛顿州政府。戴维在初审法庭败诉,但是在上诉法院胜诉。最后,华盛顿州政府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骆家辉起诉戴维案的经过*

“基督教法律协会”的法律和宗教自由中心主任格里格·贝勒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要确保政府在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而华盛顿州的作法使戴维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他说:“我们提出,华盛顿州把主修神学的学生排除在奖学金之外的法律单单给宗教制造了特别的负担,因此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政府应对宗教保持中立的原则。我们提出,政府应该把它对人们宗教选择施加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它既不应该鼓励,也不应该压制。”

起诉方和辩护方各自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华盛顿州副司法部长纳达·皮尔斯在这个案子中代表华盛顿州州长骆家辉。她说:“我们在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华盛顿州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政府卷入宗教事务,它通过几个方面规定政府不能干涉人们宗教信仰的权利。首先,它禁止把税款用于宗教敬拜活动和宗教信仰的教导。其次,除非政府非常必要调控干预某些宗教行为,否则它的调控就要受到限制,以便为宗教行为提供更大的空间。我们提出,华盛顿州不允许把税款用于培养未来的神职人员,就是不干涉宗教事务政策的一部分。”

但是,戴维的辩护律师、美国法律和司法中心的资深诉讼顾问沃尔特·韦伯指出,拒绝给予戴维奖学金的作法是明显的反宗教歧视。他说:“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案例中判决说,如果政府说某条法律适用于所有人,那么对于这类法律,它有很大的酌情权。但是,如果政府的政策专门是用来反对宗教的,并且因为某人从事宗教活动就对他实施限制时,法庭就非常有必要保护宗教自由,而且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最高程度的审查。”

2004年2月25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多数,做出了对华盛顿州政府有利的判决。判决说,华盛顿州把主修神学的学生排除在它的奖学金计划之外,没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代表多数法官的陈述书中指出,华盛顿州的奖学金计划无论在刑事方面,还是在民事方面,都没有对任何类别的宗教活动或礼仪施加制裁,它既没有剥夺神职人员参加社区政治事务的权利,也没有要求学生必须在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接受政府的奖学金之间做出选择,这个计划只不过是选择了不资助一个特殊类别的教育而已。判决还指出,宪法保障人们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各州就一定要为宗教教育和非宗教教育提供同等的援助。法庭判决说,对戴维个人来说,他仍然可以自由地宗教敬拜,只要他不主修神学,他可以利用州政府的奖学金选修任何宗教课程。

*联邦最高法院倾向于给予州自主权*

沃尔特·韦伯律师分析了法庭的判决。他说:“我们提出,专门资助神职人员和培训神职人员的法律和适用于所有人,其中包括神职人员以及未来神职人员的法律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说,一条法律规定只为教会提供免费的防火服务,那么你可以说这是给予教会特殊的照顾。但是,如果一条法律规定使用税款给所有的人提供防火服务,只有教会除外,这就构成对教会的歧视。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我们的论点。它说它看不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问题的实质在于是不是把税款用在培训神职人员上面。它说,这在美国历史上遭到过反对。所以,华盛顿州禁止为神职人员的培训提供资助是允许的。”

沃尔特·韦伯进一步指出,美国法律有两个相互冲突的原则,一个原则重视宗教自由,一个原则强调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他说:“在这个案子中,这两条原则发生了冲突。联邦最高法院说,为了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至少在为神职人员的培训提供资助的问题上,它更倾向于让各州自己作主。”

纳达·皮尔斯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持同样的观点。她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各州有权独立决定是否要对培养未来的神职人员提供资助。但是,法庭没有明确说明各州在采取不同的宗教政策方面究竟有多大的自由度。但是,它说,至少在培养未来的神职人员方面,各州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动用税款提供资助。”

巴利·林恩认为,政教分离实际上有助于美国的宗教自由。他说:“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宪法制定者规定说国会不能促进宗教,实际上是在政府机构和宗教机构之间设立了一堵墙,事实证明这么做使我们国家的宗教更加强盛。美国的宗教之所以如此多元化,正是因为政府采取了不偏不倚和百花齐放的政策,同时又规定宗教机构在教会和宣导等各个方面都要自力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