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死刑法Death Penalty Laws (uptated)

今天,我们要介绍美国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也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内容--死刑。我们要回顾美国死刑制度的演变过程和有关法律,同时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项重要的裁决。

*死刑法的发展历史*

美国法律制度是从英国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自从美国建国以来就存在了。联邦有联邦的死刑法,各州也有各州的死刑法。在联邦一级,有六十多项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恐怖活动、谋杀政府官员、叛国罪和间谍罪等。在州一级,列在死囚名单上的每个人差不多都犯有杀人罪。

死刑在实行的过程中多次受到挑战,其中较大的一次可以说是在1972年,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和不公平,死刑的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各州基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1976年,有关法律经过修改并通过后,死刑又开始恢复实施。但是,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有证据显示,即使经过修改的死刑法也存在许多问题,因为很多被判处死刑的人最后经过进一步调查证明是无辜的。人们对是否实施死刑又展开新的辩论,这一辩论在过去十几年中达到白热化程度。

阿默斯特学院法律教授奥斯汀·萨拉特分析了支持和反对实施死刑两派人士的论据。他说:“支持死刑的人出于两方面的原因,有些人认为,在遏制犯罪方面,死刑可以减少死罪的机会,因此它比其它刑罚更有效。还有些人说,他们支持死刑完全是为了伸张正义,因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唯一公正和恰当的解决办法。但是,批评死刑的人提出,死刑与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相比,并没有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全,因此它不是遏制犯罪更有效的途径。还有些批评人士不同意杀人偿命是公正的解决办法。他们认为,死刑侵犯了人权和人的尊严。”

*死刑的执行受到挑战*

尽管争议一直存在,但是,死刑的执行在美国却从未停止过。下面我们就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起判例,分析一下死刑法的演变历程。首先,我们要介绍弗曼诉乔治亚州案。这个案子说的是,二十六岁的黑人威廉姆·亨利·弗曼闯入一栋私人住宅行窃,但是被房子里的人发现,于是他仓惶逃跑,但是因绊了一跤而跌倒在地,身上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了房子里的人。后来,他被警察逮捕,身上还携带着那把枪。弗曼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最后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对这类犯罪施以死刑是否构成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并违反美国宪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972年6月2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审后,以五票赞成、四票反对裁决说,对弗曼的判刑因构成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而违反了联邦宪法。法庭判定,乔治亚州的死刑法给予陪审团过多的酌情处理权,因此可能导致了判刑的武断和不合理。在持上述观点的法官中,有两名法官认为,死刑本身违反了宪法,而其他法官则主要认为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而且对黑人被告存有种族偏见。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废除了当时各州的死刑法,全美有几百名死囚犯因此被减刑和缓刑,这一判决还迫使各州和国会开始重新思考有关法律,并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

*死刑的执行得到确认*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各州新修改的死刑法,又转向维持对死刑的判决。下面我们介绍发生在乔治亚州的另一起案子。1973年,特罗伊·格雷格和另一个同伴站在高速公路旁边,希望能找个免费搭便车的机会。两位好心人看到他们就把他们带上车。但是,格雷格开枪打死了这两个人,并抢劫了他们身上的贵重物品。格雷格被捕后,一个陪审团判定他犯有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乔治亚州最高法院也支持这一判决。之后,格雷格以乔治亚州的死刑法违反了宪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由提出上诉。

1976年7月2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死刑作为对一级谋杀罪的惩罚并非残酷和非常。法庭认为乔治亚州的死刑法并不违宪。判决说,乔治亚州经过修改的死刑法确保了死刑慎重和明智的运用,因为它规定把审讯和判决分开,陪审团斟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特性,以及与其它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等。另外,联邦最高法院也不打算推翻乔治亚州议会做出的决定,那就是,死刑对死罪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对犯罪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是一种恰当的惩罚方式。

*法院的断案标准*

从弗曼到格雷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死刑问题的判决究竟有什么标准呢?它为什么前后的判决会有不同呢?萨拉特教授分析说:“1972年,在弗曼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废除当时的死刑法仅仅是在它的实施方面,因为它担心,有些法律会让陪审团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决定哪些人该判死刑,哪些人不该判死刑。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废除的是当时不符合宪法的死刑法,因为有关法律没有明确告诉陪审团应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实施死刑。1976年,在格雷格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又确认了死刑法的宪法性,正是为了在调查特定事实方面,为陪审团和判刑者提供指导。”

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各州相继修改死刑法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改变判决的因素之一。萨拉特教授指出,自从1976年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维持了死刑判决,只是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死刑的运用范围。

*死刑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下面回顾一起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的汤普森诉俄克拉荷马州案。十五岁的维廉姆·韦恩·汤普森和他的几位家人一起杀死了他原来的姐夫,因为这个姐夫被指称虐待他姐姐。汤普森等人被判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俄克拉荷马州司法部长办公室根据该州的法律,提出把汤普森作为成年人进行审理,认为汤普森虽然仍然是个青少年,但是他已经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俄克拉荷马州的刑事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原判。最后,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把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是否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八条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规定?

1987年11月9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听取双方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当时代表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在联邦最高法院辩护的律师戴维·李介绍了两方面的论据。他说:“汤普森的辩护律师提出,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十六岁以下的孩子年龄太小,不应该把他们判处死刑。但是,俄克拉荷马州政府强调,这个决定应该由立法机构,而不应该由法庭做出。当时,俄克拉荷马州以及其它大多数州都允许对犯有杀人罪的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施以死刑。”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6月29号以五比三的多数,推翻了对汤普森的死刑原判。判决说,文明的合理标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是一个不断成熟的社会进步的标志。这一判决用通俗的话就是说,从前被视为合理的惩罚在如今的社会却可能被看作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因为时代不同了。因此,判处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死刑应受到禁止。

美国死刑信息中心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尔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死刑问题的判决主要遵循美国宪法第八条修正案。他进一步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汤普森一案的判决。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这一条修正案的含义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解释,什么是残酷的刑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联邦最高法院说,某一时期,社会能够接受把某些犯有杀人罪的精神残障的人判处死刑,例如1989年时,没有多少人反对这么做。但是,到了2002年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说,这么做太残酷,因为很多州已经废除了这种做法,而且公众和世界舆论反对这种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联邦最高法院说,我们这么做并不是反复无常,而是人们对人权以及什么是残酷刑罚的理解发生了变化。通常的情况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案时会遵循先例,但在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的问题上,他们看重的是现实以及当今的合理标准。”

除了犯罪人的年龄和精神因素之外,种族因素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限制死刑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在巴特森诉肯塔基州一案中,黑人男子巴特森被指控犯有二级杀人罪和收取盗窃物品罪。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检察官根据不需要提供理由而要求某个陪审员回避案件的权力,从到庭的陪审员候选人中撤除了四名黑人陪审员,使得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白人陪审员组成。结果,陪审团宣布对巴特森的两项控罪成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检察官的行为违反宪法。判决说,挑选陪审员过程中的种族歧视不仅剥夺了被告在被审讯期间的重要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信心。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死刑的判决考虑到被判刑者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种族因素等,并且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联邦最高法院往往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时的行为标准做出它认为是适当的判决。

*最新死刑统计数据和争议*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2004年,有三千五百零三人在死囚名单上,每年平均有六十到一百人被判处死刑。到2004年为止,美国五十个州中,仍有三十八个州允许实施死刑,只有十二个州以及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废除了死刑。但是,萨拉特教授说,目前美国全国正处于对是否实施死刑进行再思考的阶段,反对死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萨拉特教授说:“十年前,在美国,反对死刑就好像是在打一场没有希望取得胜利的战斗,当时没有人相信死刑有被废除的希望。今天,人们至少可以对是否继续实施死刑进行讨论了。公众对死刑的支持正在减少。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支持的人从历史上的百分之八十降低到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六十三左右。更重要的一点是,更多的人开始对死刑提出质疑,就连保守派政治人士也加入到自由派人士的行列,因为他们担心,死刑实施的方式带有种族歧视的色彩,而且不公正,容易出错。”

西北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马沙尔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他说:“我认为,目前反对死刑的趋向非常明显,这并不单纯是因为人们支持废除死刑。很多人说,从理论上讲,我支持实行死刑,但是这个国家运用死刑的方式却让人无法接受。因此,虽然这些人理论上并不一定反对死刑,但实际上却反对目前的死刑。”

美国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说,还有些人提出对死刑进行改革。他说,很多新的证据使数百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免于死刑,人们开始疑惑,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什么会有人无辜被判死刑?迪特说:“有些人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们的律师不佳,他们花了几百美金聘请了律师,而这些律师从来没有受理过死刑的案子,处理这么重要的案子,这样的律师是不称职的。因此有人提出对此进行改革,以便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支付恰当的费用。还有些人提出,在被告被判处死刑后,如果有新的证据显示他是无辜的。那么,就要允许进行DNA检查等。”

迪特指出,尽管死刑的实施出现了各种改革方案。但是,它们能否真正解决死刑中存在的问题仍不清楚。因此,有关是否实施死刑的辩论目前仍在继续。